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640号
原告:陈在光,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斌,男,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女,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铭,男,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41774272712L。
法定代表人:李文高,负责人。
第三人: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八所镇东海路西侧花苑小区1行九间。
法定代表人:王经乾,总经理。
第三人:吴伟坤,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严,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在光诉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第三人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伟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陈在光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第三人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伟坤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在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按规定收取计4350元,由原告陈在光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团
审 判 员 韩泽雄
人民陪审员 姚振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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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