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桂卫达,男性,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王春安,男性,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桂卫达与王春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春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三年六个月,现在海南省新城监狱服刑。经对被执行人王春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桂卫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现执行标的46758.3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勇康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文世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