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琼9026司救执33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杨富权,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司法救助申请人杨富权因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富权申请司法救助称:他与黄伟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仅执行到9959.88元,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伟东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后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特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杨富权与黄伟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琼90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富权赔偿款361329.09元。杨富权不服判决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琼97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9959.88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受伤无法工作,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另查明,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梅州市××县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杨富权因机械伤害造成〇直廴〇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杨富权因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遭受经济损失。本院(2017)琼9026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黄伟东361329.09元赔偿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9959.88元,本院穷尽措施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因受伤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杨富权司法救助2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的决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〇〇
第十二条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
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窗体底端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窗体顶端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救助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规范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