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726641A。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君海,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9026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48156.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2元、执行费63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410元,已扣划转付申请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23633元,已扣划转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4043元。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〇椋〇查到被执行人在××县有一套房产,面积50平方米,是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