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383号
原告:黄国群,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市。
被告:何顺欣,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黄国群诉被告何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黄国群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顺欣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按规定收取计195元,由原告黄国群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