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25号
原告:孙春圣,男,193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平,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张明珠,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孙春圣诉被告张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孙春圣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圣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明珠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春圣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孙春圣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〇辉乱蝗〇
书记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