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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加机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475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任加机,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任加机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任加机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任加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本院还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东方市八所镇玉章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任加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有5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任加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仿元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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