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330号
原告:赵求兴,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亚营,男,56岁,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赵求兴诉被告何亚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赵求兴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亚营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求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求兴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