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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英、何丽霞等与何政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陈桂英,女,1978年4月8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何丽霞,女,2000年3月11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系陈桂英之女。
原告:何某,女,2006年3月19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翠婷,昌江县法律援助处专职律师。
被告:何政华,男,1981年8月5日出生,黎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何丽霞、何某与被告何政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英、何丽霞、何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桂英、何丽霞、何某撤诉。
审 判 长 邱 为 群
人民陪审员 叶 保 吉
人民陪审员 颜 海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海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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