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符慧娅与熊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65号
原告:符慧娅,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熊蜀荣,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符慧娅诉被告熊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符慧娅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蜀荣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慧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慧娅撤回对被告熊蜀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符慧娅负担。
审判员 羊 方
{文书日期}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窗体顶端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窗体底端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