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吉桂连与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大仍村委会、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31号
原告:吉桂连,女,1960年6月3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道忠,昌江县乌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大仍村委会。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大仍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明,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村。
法定代表人:刘克胜,系该镇镇长。
原告吉桂连诉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大仍村委会、昌江黎族自治县七叉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吉桂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桂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泽雄
人民陪审员 陈三秋
审 判 员 羊 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羊建树
书 记 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