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42号
原告:兰丽梅,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道忠,乌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麦朝新,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童东平,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中兴大街21号街区A13号1栋。
负责人:梁智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丽梅诉被告麦朝新、童东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兰丽梅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丽梅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麦朝新、童东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〇〇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丽梅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