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320号
原告:董雄,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梅,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董雄诉被告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董雄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梅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雄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