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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清光与周明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96号
原告:吉清光,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周明高,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
原告吉清光诉被告周明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吉清光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清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清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清光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心怡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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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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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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