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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洪、符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60号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大厦8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N56X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继,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绳雨,系该司职员。
被告:林洪,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符小兰,女,1979年4月2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洪、符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被告林洪已偿还部分贷款,其与被告林洪以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〇团┬判《畲〇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 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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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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