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78号
原告:钟清科,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邱清娥,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郑伟经,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钟清科与被告邱清娥、郑伟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钟清科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清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钟清科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