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319号
原告:陈鸿范,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志民,男,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陈鸿范诉被告韩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陈鸿范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志民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鸿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鸿范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