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杨建雄与毛文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建雄,男,黎族,1983年4月生,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毛文舒,女,1982年4月生,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杨建雄与被执行人毛文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902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67514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8元、执行费935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并被其他法院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毛文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