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恢29号 | 失信人 | 邓红帆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31983****58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邓红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景有工程款149342.39元。 二、驳回原告杨景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6元,由原告杨景有负担746元,由被告邓红帆负担3230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海南二中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