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贤群,男,汉族,1990年8月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陈盛光,男,汉族,1964年出生,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陈贤群与被执行人陈盛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9026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有一辆红旗牌小型汽车及一辆吉奥牌小型汽车已被查封,但查无下落无法处置。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盛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〇朔⑾直恢葱腥擞锌晒┲葱胁撇〇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家荣
审 判 员 张作骏
审 判 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