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97号
原告:蔡炳文,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黄康胜,男,1961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蔡炳文诉被告黄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蔡炳文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康胜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炳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按规定收取计850元,由原告蔡炳文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