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736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朝,男,汉族,1978年7月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李朝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昌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并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少不足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60元上缴国库。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周边财产、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20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