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20号
原告:李坚,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木新,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李坚诉被告杨木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李坚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木新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坚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