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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昌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583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云昌,男,汉族,1950年5月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吴云昌罚金刑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97刑终3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0元。并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190元,已扣划上缴国库。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元已上缴国库。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〇ㄋ痛锖罅⒓瓷〇效。
审判长 符家荣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彩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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