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481号之二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梅祥,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梅祥罚金刑执行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琼97刑终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梅祥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梅祥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本院还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县居民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李梅祥有银行存款、房产,但该房产办理过抵押登记,且是被执行人李梅祥的唯一住房,故该房产不属于可供执行财产。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琼9026执4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梅祥的银行存款,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琼9026执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但仅实际扣划到13090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自动履行1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〇拗葡〇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3090元,尚有7691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李梅祥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仿元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