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霸王岭森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林业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有利,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铭,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儋州春色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木排头社村002号。
法定代表人:彭君,该合作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霸王岭森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春色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琼9026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儋州春色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霸王岭森林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儋州春色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本院还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儋州春色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儋州春色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〇撇〇,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