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800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229号邮政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671096015X。
法定代表人:唐平政,该行行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欣,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生,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李生信用卡纠纷一案〇〇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无法找到债务人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黎向文
审判员 裴烈焰
审判员 谭凌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彩娜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