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14号
原告:李霞,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玲,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时代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泽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霞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李霞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退还原告李霞。
审判员 羊 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