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农海运,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钟庆和,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作出的(2019)琼9026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庆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农海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钟庆和支付到期借款本金235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52.5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证券、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向昌江县房产登记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导致执行不能。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庆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23500元,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5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农海运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被执行人钟庆和下落不明,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〇晒┲葱胁撇〇,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农海运,其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烈焰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宗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〇罟娑ㄖ战嶂葱泻螅〇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