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183号 | 失信人 | 郭太兵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10211972****611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郭太兵欠原告钟魂借款本金68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83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剩余本息,于2019年5月起每月偿还本息5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郭太兵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钟魂可就剩余本息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郭太兵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