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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胜与赵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452号
原告:许永胜,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赞辉,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江县。
原告许永胜与被告赵赞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许永胜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永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永胜负担。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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