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明,男,汉族。
被申请人:廖加峰,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周明因与被申请人廖加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琼90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周明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证据“欠条”是在被申请人廖加峰的硬逼下写的,而非自愿(有相关的证人唐立香、林飞航、李经可佐证);2.原审认为申请人有经营一家矿石选矿厂是错误的,其既不是海南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更不存在与被申请人因有吊车业务而欠被申请人吊车款;3.申请人在原审时并未收到开庭传票,申请人是在原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才知道原审的判决结果。因此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称有证人可证明“欠条”是被胁迫写下的,但证人唐香立称是在周明被胁迫写下“欠条”的当天周明就和她说了该事,因此该“证人证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原审于2018年11月17日向周明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于2018年12月16日向周明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于2019年1月1日向周明邮寄送达(2018年)琼90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于2019年1月18日生效,周明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周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周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海江
审判员 许美娟
审判员 杨裔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洁妃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〇偕螅〇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经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