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4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生态街邮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671096015X。
负责人:唐平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欣,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现虎,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住海南省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夏现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向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