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050号
原告:丁德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效静,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黄友,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省南宁市。
被告:广西同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科园大道29号综合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464645X。
法定代表人:邓黄友。
被告: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2941234004。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丁德〇伤弑桓娴嘶朴选⒐阄魍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丁德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德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德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0093.5元,由原告丁德成负担。
审 判 长 韩泽雄
审 判 员 羊 方
人民陪审员 钟丽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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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