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811号
原告:梁恒伟,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3号碧湖家园1、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凌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加奎,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邓康荣,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梁恒伟诉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康荣、刘加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梁恒伟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康荣、刘加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恒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0元,按规定收取计9195元,由原告梁恒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作骏
审 判 员 韩泽雄
人民陪审员 钟丽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