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11号
原告:昌江石碌富华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老干局商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1MA5RFB715Y。
经营者:郑琼娟,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森,男,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江国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红林小区商铺1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578749923W。
法定代表人:文瑞豪,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昌江石碌富华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昌江国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昌江石碌富华装饰材料商行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江石碌富华装饰材料商行以与被告昌江国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昌江国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石碌富华装饰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江石碌富华装饰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