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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兵与梁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323号
原告:余兵,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梁永忠,男,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余兵诉被告梁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余兵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永忠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4元,按规定收取计1827元,由原告余兵负担。
审判员 羊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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