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35号 | 失信人 | 毛文舒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31982****06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毛文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雄支付猪肉货款67514元; 二、被告毛文舒以67514元为基数,向原告杨建雄加倍支付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毛文舒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