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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红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084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DT31A。
被告:刘红明,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红明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红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敏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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