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350号
原告:潘新文,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铭奕,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江县。
被告:邱林荣,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黎族,现住昌江县。
原告潘新文与被告陈铭奕、邱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新文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新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新文负担。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