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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锋罚金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170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朝锋,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琼902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朝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6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琼9026执170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同年6月27日签收,责令陈朝锋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支付罚金60000元,但被执行人陈朝锋未履行。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朝锋及其妻子位于昌江县××栋房,面积××平方米,上述房产属于陈朝锋及妻子林丽金唯一住房,且林丽金及陈朝锋父亲(卧床)均居住于此,本次暂不予执行,并采取查封措施。另案【案号为(2019)琼9026执171号】执行划拨被执行人陈朝锋71元、72元、56727元,合计56870元,并返还另案受害人。
查询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朝锋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无法进一步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60000元,尚未缴纳本案执行费8000元。
本院认为,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陈朝锋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判决确定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发现被执行人陈朝锋及其妻子林丽金共有房产,属于唯一住房,且林丽金及陈朝锋父亲(卧床)均居住于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统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宗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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