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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庆英与符执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208号
原告:蔡庆英,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符执光,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江县。
原告蔡庆英与被告符执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庆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庆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庆英负担。
审判员 周志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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