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750号之二
原告:韩伟新,男,1940年3月2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
负责人:周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川林,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生态街。
法定代表人:陈文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江,该公司职员。
原告韩伟新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韩伟新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伟新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新撤诉。
审 判 长 张作骏
审 判 员 裴烈焰
人民陪审员 姚振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俊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窗体底端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