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9026民特10号
申请人:邱林美,女,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退休职工,现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传彬,男,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居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邱林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邱林美称,申请人邱林美与失踪人杨大进系夫妻关系。杨大进因精神不正常于2012年3月l0日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里宅社区走失。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己下落不明6年零6个月。故请求宣告失踪人杨大进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大进,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昌江县,原住址海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下落不明人杨大进与申请人邱林美系夫妻关系。下落不明人杨大进自2012年3月10日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里宅社区走失后至今未归,也未与任何人取得联系,至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申请人邱林美申请宣告杨大进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大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大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林美系下落不明人杨大进妻子,其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下落不明人杨大进于2012年3月10日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里宅社区走失下落不明至今已有7年7个多月,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在法定的公告期间,未收到杨大进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任何信息,已符合法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情形,故申请人邱林美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大进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