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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战与符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战,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租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符萍,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郭永战与被执行人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琼902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永战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符萍支付到期借款本金24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6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退休工资已被另案每月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向昌江县房产登记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房产、不动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周边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符萍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烈焰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宗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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