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6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加峰,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黄恒森,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周明,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廖加峰与被执行人周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加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周明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本院还向昌江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昌江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琼9026执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周明存款115894.2元,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周明存款25022.64元。经查,被执行人周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5022.64元,尚有申请执行标的89257.36元及相〇〇利息、执行费1614.2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周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廖加峰履行未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标的89527.36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张作骏
审判员 裴烈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