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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显力与黄莹晶、张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1169号之一
原告:陈显力,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莹晶,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明荣,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显力与被告黄莹晶、张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显力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显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显力负担。
审 判 长 邱 为 群
人民陪审员 姚 振 英
人民陪审员 叶 保 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潘 秋 丽
书 记 员 许英坚[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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