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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庆和(证件号:4600311989****6810)
  发布时间:2019-09-24 09:44: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6执337号
失信人
钟庆和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89****68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钟庆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凯铭借款本金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凯铭负担50元,被告钟庆和负担100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6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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