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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亮与林福坤、郭教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9-09-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琼9026民初908号
原告:周远亮,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福坤,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教功,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周远亮与被告林福坤、郭教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二被告在不同车队拉沙,2019年5月17日,因排队发生争执,二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住院治疗12天,因此造成原告治疗费等损失,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91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林福坤自愿于2019年9月2日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2被告郭教功自愿于2019年9月2日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3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远亮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为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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