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990号
原告:梁渊广,男,200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耀香菇行,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深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C5013-C5014。
经营者:魏兴柠,男,汉族,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
原告梁渊广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耀香菇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梁渊广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渊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梁渊广负担。
审判员 黄经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寒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